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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东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玉英、曹锴与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曹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东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张玉英。申请执行人曹锴。被执行人张玉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锴与张玉英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执字第61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张玉英名下退休工资。异议人张玉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玉英称,自己目前无财产可偿还,每月只靠政府下发的社保基金度日,法院的冻结造成异议人无法生活,故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异议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至今异议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退休金,并保留了相应的生活费,法院的执行行为于法有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玉英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