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曹赛虎诉王海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赛虎,王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曹赛虎,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6日,陕西佳县人,现住佳县螅镇居委会学区3号。被执行人王海雄,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7日,陕西佳县人,现住佳县佳芦镇西郊147号,职工,身份证号:612729197908171511。本院在执行曹赛虎与王海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海雄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6228482946233280165、26050500460031154、26050500460164310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50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8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申请执行的30500元案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宁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