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正云与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云,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云,男,汉族,现年47岁。被执行人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明,男,汉族,现年37岁。张正云与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正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1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从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