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杨洪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霞,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杨洪霞,个体户。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当事人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刘金锋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中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