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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杨洪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霞,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杨洪霞,个体户。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当事人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刘金锋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中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