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张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张XX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XX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给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