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莲花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子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莲花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冯子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广元市莲花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强,公司总经理被告冯子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莲花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子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莲花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莲花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