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文轩诉张轩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轩,张轩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文轩。委托代理人张罗(特别授权),南充市嘉陵区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轩诉被告张轩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轩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轩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轩撤回对被告张轩清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1.50元,由原告文轩承担。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