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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务农。被告许某某,女,1993年3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愿意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愿意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先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