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务农。被告许某某,女,1993年3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愿意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愿意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先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