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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何某某,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已在夏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恒体审 判 员  翁秋敏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