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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潘映旋与深圳市琉璃时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映旋;深圳市琉璃时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潘映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李弘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灏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琉璃时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裙楼B303-C。法定代表人刘向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