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玉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005号罪犯张玉成,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玉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7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9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玉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