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权标与林建潮、麦肖兰、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权标,林建潮,麦肖兰,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权标,男。委托代理人:汤浩,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浩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潮,男。委托代理人:余韦,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红,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麦肖兰,女。原审被告: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水道左岸堤段。法定代表人:邓景潮。原审被告: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权标。上诉人王权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一初字第2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民事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林建潮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王权标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下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争议的标的额为人民币22550000元,属于东莞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原审被告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东莞市道滘镇,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辖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王权标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贾鸿宾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