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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王永基与杨永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基;杨永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1号原告王永基,男,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杨永炳,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原系安宁市公安局连然派出所干警。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已投监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基诉被告杨永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查明,被告杨永炳经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永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并已投监执行。同时,本院查明原告的住所地为昆明市西山区春苑小区春风里1栋4单元102室,原告经营的投注站地址为昆明市西山区春苑小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王永基住所地在昆明市西山区,且原被告合同履行地也在昆明市西山区,上述确定管辖的因素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郑洪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