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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XX与被告任XX、任XX、任XX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任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3号原告贾XX。被告任XX。被告任XX。被告任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与被告任XX、任XX、任XX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甘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