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华宝元与华育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宝元,华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6号申请人华宝元。被申请人华育芳。申请人华宝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卓明英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卓明英的银行存款。诉前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