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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吕欣颖申请执行吕金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欣颖,吕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吕欣颖,女,200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特泥河场部。法定代理人张风平,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特泥河场部(系吕欣颖母亲)。被执行人吕金山,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陈巴尔虎旗特泥河场部职工,现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特泥河十一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金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之后于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吕金山给付2014年4月至12月的孩子的抚养费45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中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花审判员  吕海君审判员  宝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满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