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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贺梅与被告武汉范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区域第一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贺梅;武汉范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区域第一项目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马贺梅,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武汉范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区域第一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贺梅与被告武汉范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区域第一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