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4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2008男因吸毒被秭归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10月因吸毒在沙洋戒毒所执行戒毒二年。2014年8月29日应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