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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夏琳琳与李天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琳琳,李天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琳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祺。上诉人夏琳琳因与被上诉人李天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鑫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庄俐、常振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琳琳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琳琳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上诉人夏琳琳承担。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常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