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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余培生与徐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余培生。被执行人:徐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舒给付申请执行人余培生交通事故赔偿款142807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99.5元(以142807元为本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起算至2015年1月19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03元,以上款项共计147471.5元。但被执行人徐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舒银行存款14747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