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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一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一初字第01373号原告:马某,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邵某,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