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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审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施玉彩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施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57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施玉彩,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施玉彩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5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施玉彩于1996年6月15日���记结婚,于2005年9月20日离婚,与前夫于1997年4月29日生育壹女孩,在未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与前夫于2012年10月17日生育壹女孩,属多生育一个为由,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狮卫计征决(2014)第05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征收人施玉彩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5元,被征收人施玉彩应于2014年9月24日前向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第05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9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施玉彩。被执行人施玉彩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第05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施玉彩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施玉彩必须于2015年2月6日前把拖欠的社会抚养费100005元及滞纳金交到本院(祥芝人民法庭)。三、被执行人施玉彩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施玉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