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宗某某,男,汉族。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原告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方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发现被告爱慕虚荣、懒惰、花钱无节制等缺点,原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但是被告威胁原告要到其当时就读的重庆警院告状、闹事(因为当时重庆警院禁止学生恋爱),为此原告怕影响学业,只好与被告继续交往。2010年7月,原告分配到云阳县公安局工作,想到与被告在一起的痛苦再次要求与被告分手,被告以到单位领导告状、把事闹大、把原告工作搞脱等相威胁,原告怕影响工作向被告妥协并与之继续交往。期间双方曾经因为原告加班以及赡养原告的奶奶等问题发生过争吵。2012年,原告调到万州区公安局工作,被告要求与原告结婚,否则原告就要受到以前同样的威胁。原告认为结婚后被告作为妻子,应该会好起来,于是双方在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但是从结婚后,因为原告工作忙以及对被告有很深的恐惧感就一直没有过夫妻性生活。2014年5月起,被告到原告工作的万州区公安局百安坝派出所吵闹了几次,称原告不回家、冷淡被告、外面有情人。原告之所以经常在单位加班也是因为不愿意见到被告,对被告内心中有种恐惧感。2014年12月11日晚,双方开始谈协议离婚的事,并相约2014年12月12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宁愿无偿给被告100000元换取婚姻自由,但是被告反悔了,就没有协议离婚,现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确实曾因为原告的工作问题及赡养原告的奶奶的问题发生过吵打,并且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所致的,但是被告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加以改正。原告每周上班时间5天不回家,其余时间回来也都是晚12时之后,双方缺乏沟通。原告陈述的自结婚后就没有夫妻生活不是属实的,双方是在2014年6月的一天吵架后再无夫妻生活的。2014年12月11日,双方确实商量过协议离婚的事情,但是当时的目的是能够与原告见个面,并且在亲人的劝解下调解和好,并没有与原告离婚的意向。经审理查明,原告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8年相识恋爱,在恋爱期间常有矛盾。后于2014年1月22日结婚,婚后由于原告要赡养有养育之恩的奶奶,与被告又产生矛盾,为此原告以工作忙(加班)为由不回家。被告感觉原告冷淡自己,于2014年5月到原告工作单位与原告争吵了几次,致夫妻关系更加恶化,从2014年6月起原告便没与被告同居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明知相互不是很恩爱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在争吵中生活了5个月就分居至今,已达半年有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规定情形,可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无人民法院的生效证明,不能以此作为另行结婚的依据。审判员 周方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英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