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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万虎与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万虎,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刘万虎。被申请人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刘万虎与被申请人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万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E21**、冀E2W**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申请人刘万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E21**、冀E2W**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在扣押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魏敏艳人民陪审员  毛兰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