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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4-08

案件名称

罗谷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谷苹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谷苹,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谷苹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谷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罗谷苹在罗平县杨某家出租房内,容留妇女何某、吴某等人卖淫并从中获取提成。2014年11月20日21时许,其容留吴某、何某在杨某家出租房内卖淫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谷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罗谷苹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谷苹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谷苹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其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谷苹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伟伦 审判员  杨庆娟 审判员  邱桂琼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