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京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马为忠与刘立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马为忠。被告刘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为忠诉被告刘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为忠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马为忠承担。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周江宁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