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柏树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秀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柏树,杨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柏树,住河北省承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秀,承德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上诉人牛柏树与杨万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303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就该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牛柏树的起诉。牛柏树上诉主要称:1、2013年5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双桥区法院签订民事调解书,约定被上诉人于2013年8月7日前偿还借款,但一直到2014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拖欠15个月后才偿还借款,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拖延还款所产生的利息;2、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是指调解违反双方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我认为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本案既不属于一案不再审的案件,也不属于对调解书不服又起诉的案件,而是主张因被上诉人迟延履行还款给我造成的利息损失部分,是在执行调解书过程中又产生了另一个法律关系,所以一审法院应就逾期还款造成损失进行审理,而不应以曾有调解书为由驳回我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杨万秀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应就逾期履行还款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审理,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