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知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季龙鸣与被告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龙鸣,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出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知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反诉被告)季龙鸣,男,汉族,1939年4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冯淑敏,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5864-2,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法定代表人金鑫荣,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邹昌熹、李玲玉,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季龙鸣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季龙鸣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淑敏,被告(反诉原告)南大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李玲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原告季龙鸣诉称,原告系三江学院文学院教师。原告退休后,于2009年10月创作完成《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三册图书。2010年6月18日,江苏省版权局对原告创作的上述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10-2010-A-1249。2010年7月,经介绍,原告认识被告南大出版社编辑部主任项某,双方对《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出版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南大出版社先印3000套,报酬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稿酬每千字50元,以后再签订出版合同。2011年2月,被告南大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三册图书,原告一直向被告南大出版社索要稿酬并签订出版合同。至今,被告南大出版社未能与原告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相应稿酬。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基本稿酬572613元(1908710字÷1000字×300元)和印数稿酬51535.17元(9000册÷1000×572613×1%),及迟延支付稿酬的利息127159.79元(自201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诉被告南大出版社辩称:1.原告创作的《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中大量引用了中学生写作的中考作文,引用时原告并未征得中考作文作者的同意,《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造成被告南大出版社不能发行、销售。除了原告自行取走的1050套《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剩余图书均在仓库储存;2.原告的基本稿酬应按双方口头约定的每千字50元计算,印数稿酬应按3000套计算;3.原告不应该适用2014年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应适用出版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南大出版社诉称,2011年5月13日,季龙鸣从南大出版社取走《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图书1050套(含样书30套),该套丛书定价为135元,季龙鸣一直未支付购书款,故要求反诉被告季龙鸣支付购书款137700元(1020套×135元/套)。反诉被告季龙鸣辩称,季龙鸣从南大出版社取走《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图书约1000套,双方约定由季龙鸣代销,未销售完的图书可以退还给南大出版社。南大出版社向新闻出版局申报的《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图书定价为28元/本。经审理查明,季龙鸣系三江学院文学院教师,退休后,于2009年10月创作完成《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三册图书。2010年6月18日,江苏省版权局对季龙鸣创作的上述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10-2010-A-1249。该套丛书分为三册,2011年2月由南大出版社第一次出版,季龙鸣为主编,每册图书封底定价为45元,由南京雄州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现已印刷3000套,每套中含有三本图书。季龙鸣收到南大出版社《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1、2、3各1050册(其中30套是样书)。2013年12月25日,季龙鸣向南大出版社出具的《2010年7月与项某口头协议书的情况》,载明:2010年7月,季龙鸣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项某,并对出版图书的事宜进行了商谈,项某提出先印三千套,看市场情况再印第二版、第三版,排版印刷费由项某承担;季龙鸣提出其承担一千套的发行任务;双方一致同意,图书按五折销售给季龙鸣,稿酬为50元/千字,以后再签订出版合同。书出版后,季龙鸣先后取书1044套,每套书价为135元,按五折计算季龙鸣应付书款70470元。稿费按口头协议每千字50元,基本稿酬为83700元,另印数稿酬为7533元(每千册是基本稿酬的1%),合计91233元。庭审中,经季龙鸣和南大出版社双方核对,《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三册图书总字数为1880千字。另查明,项某系南大出版社第四编辑室主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陈述、《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图书、《2010年7月与项某口头协议书的情况》、收条、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季龙鸣与南大出版社编辑部主任项某就出版《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事宜,达成口头出版约定,出版稿酬按50元/千字标准计算。现该图书已于2011年2月出版,故南大出版社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向季龙鸣支付稿酬。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季龙鸣的稿酬应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其中基本稿酬为94000元(1880千字×50元/千字),印数稿酬为8460元(94000元×1%×9),稿酬合计为102460元。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本案中,季龙鸣与南大出版社对支付稿酬标准曾有口头约定,故季龙鸣要求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约300元/千字支付稿酬,本院不予支持。《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已于2011年2月出版,按法律规定,南大出版社应于2011年5月1日前向季龙鸣支付报酬,故季龙鸣对迟延支付稿酬的利息自2011年8月1日起至稿酬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季龙鸣从南大出版社购买1020套《全国中考作文思路大观》图书自行销售,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季龙鸣按五折向南大出版社购买,故季龙鸣应向南大出版社支付购书款68850元(45元/册×3册×1020套×50%)。对季龙鸣主张对未销售的图书返还给南大出版社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季龙鸣稿酬102460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日起至稿酬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季龙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购书款6885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1313元,由季龙鸣承担6569元,由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4744元;反诉受理费3054元,由季龙鸣承担1527元,由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15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审 判 长 张 智人民陪审员 赵美丽人民陪审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宁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