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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廖选洪与廖劲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廖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选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选洪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