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廖选洪与廖劲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廖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选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选洪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