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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邓冠权与张晓蕾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44号原告邓某权,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46000319xx0xx3xxxx。被告张某蕾,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xx镇xx花园小区xx幢x单元xxx号。身份证号:46000319xx0xx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权诉被告张某蕾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权负担。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芬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示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或成缺席判决。审核:陈永光撰稿:林淑芳校对:符雅丽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印制(共印1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