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刘XX。被告范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