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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刘XX。被告范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