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天民与曾宪全、张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民,曾宪全,张塔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蔡天民,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曾宪全,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张塔辉,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天民与被告曾宪全、张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天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天民以欲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蔡天民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