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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天民与曾宪全、张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民,曾宪全,张塔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蔡天民,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曾宪全,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张塔辉,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天民与被告曾宪全、张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天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天民以欲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蔡天民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