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征与被告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征,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吴长征,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贺明,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职业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征与被告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长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