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征与被告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征,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吴长征,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贺明,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职业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征与被告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长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