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XX与伍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伍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3号原告XX。被告伍春锋。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伍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春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对伍春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钰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