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杜莲云与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莲云,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35号申请人杜莲云(曾用名杜连云)。被申请人余建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保证,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于同年1月19日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