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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刘鸣友,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许 琳审判员  孙莉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