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刘鸣友,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许 琳审判员 孙莉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