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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遵义县。被告黄某,女,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定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小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