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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