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