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执民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蓝根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蓝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遂执民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被执行人:蓝根祥身份证:×××22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遂商特字第000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根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蓝根祥名下有房地产(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延伸段8号402室房屋的所有权信土地使用权。)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延伸段8号402室房屋的所有权信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孟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华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