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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程某。被告郭某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