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川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川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沣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川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23号付1号1幢5层10501室。法定代表人陈义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川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诉讼费26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建 萍人民陪审员 赵 仁 勇人民陪审员 张会祺吴改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冰 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