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王晓东、陈皓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王晓东,陈皓洁,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大都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37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负责人陈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东。被告陈皓洁。被告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市大都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司马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施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诉被告王晓东、陈皓洁、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泉公司)、江阴市大都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一、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王晓东,陈皓洁为共同还款人;贷款于2014年4月11日发放,于2015年4月9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1200万元,截至2016年1月10日,结欠贷款本金10499285.24元、利息789280.47元、罚息79460.98元;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王晓东、陈皓洁应支付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57460元。二、物的担保情况:湖泉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璜土镇石庄花港苑盘龙路12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坐落于江阴市璜土镇石庄花港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国用****]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1200万元、538.12万元。三、浦发银行江阴支行诉请内容:1、王晓东、陈皓洁应立即归还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1368026.69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息11288565.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57460元。2、对王晓东、陈皓洁的上述债务,浦发银行江阴支行有权以湖泉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3、大都会公司以其所管理的江阴市司马街4-12号商铺的租金收益对王晓东、陈皓洁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与被告大都会公司就以下事实形成争议:大都会公司是否应以江阴市司马街4-12号商铺租金收益对王晓东、陈皓洁所欠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为证明大都会公司应以其所管理的江阴市司马街4-12号大都会商铺的租金收益对王晓东、陈皓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提供2014年4月1日大都会公司股东会决议、大都会公司章程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协议。股东会决议中载明:“股东会同意以本公司所管理的江阴市司马街4-12号大都会商铺的租金收益,用于支付王晓东在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的个人经营贷款的本息,支付期限与贷款期限同步,直至贷款全部还清为准”。大都会公司认为:大都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股东会决议上王志成、郭颖、王志福签名非本人所签。股东会决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不构成对外担保或债务承诺,且股东会决议所指的司马街4-12号房产不属大都会公司所有,其租金也不归大都会公司收益。经审理查明:江阴市司马街4-12号房产登记在王晓东名下。本院认为:王晓东、陈皓洁、湖泉公司与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王晓东未按期支付贷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对浦发银行江阴支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由王晓东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由共同还款人陈皓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湖泉公司以其设定抵押的房屋承担抵押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浦发银行与大都会公司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大都会公司是否应以江阴市司马街4-12号商铺租金收益对王晓东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股东会决议仅是公司内部决议,虽盖有大都会公司公章,不论该公章是否经过大都会公司授权,股东会决议本身并不具有债务加入或者提供担保的效力,除非浦发银行江阴支行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大都会公司有承诺债务加入或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且股东会决议所指向的产生租金收益的房屋所有权并不属于大都会公司,股东会决议所表述的“以本公司所管理的司马街4-12号的大都会商铺的租金收益,用于支付王晓东在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的个人经营贷款的本息”的内容与上述房屋属王晓东所有的客观事实不符。股东会决议不足以支持浦发银行江阴支行要求大都会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故对浦发银行江阴支行要求大都会公司就房屋租金收益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王晓东、陈皓洁、湖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晓东、陈皓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1368026.69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息11288565.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57460元。二、对王晓东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璜土镇石庄花港苑盘龙路12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坐落于江阴市璜土镇石庄花港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国用****]以折价,或以变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最高债权1200万元、538.1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9115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王晓东、陈皓洁、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陈忠宇审 判 员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