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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红燕与王方青、陆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燕,王方青,陆庆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杨红燕。被告王方青。被告陆庆美。原告杨红燕与被告王方青、陆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红燕、被告王方青、陆庆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红燕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0日,被告王方青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此后,被告未能归还该笔借款。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杨红燕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1、2012年7月24日,被告王方青出具的借条一份,金额为50000元,证明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2、两被告的户口摘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形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方青、陆庆美辩称,该笔债务不是借款,是王方青在原告开的赌场里输的钱。当时总共输了十几万,��后还得剩下50000元就由王方青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利息月息三分,一共给付了21个月的利息,共计31500元,另外还被原告的丈夫的哥哥吴国强拿去一个钻戒,价值45000元。因此我们不欠原告的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方青、陆庆美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被告王方青向原告杨红燕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注明利息。被告王方青、陆庆美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之后,两被告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方青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王方青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形成于被告王方青、陆���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陆庆美应与被告王方青共同偿还。被告王方青、陆庆美辩称该笔债务系赌债且已经清偿完毕,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方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红燕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陆庆美对被告王方青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方青、陆庆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上述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俊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