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光华与王伟伟、徐光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华,王伟伟,徐光明,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681-1号申请人:徐光华。被执行人:王伟伟。被执行人:徐光明。被执行人:戴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伟伟、徐光明、戴杰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