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执字第0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光华与王伟伟、徐光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华,王伟伟,徐光明,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681-1号申请人:徐光华。被执行人:王伟伟。被执行人:徐光明。被执行人:戴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伟伟、徐光明、戴杰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