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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伦伯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伦伯,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陈伦伯。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旌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肆拾柒万捌仟叁佰贰拾陆圆柒角捌分(小写:478326.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