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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文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连云港海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连云港海连物流有限公司,李庆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何文全。委托代理人徐进志,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淑锦、金菊,江苏苍梧律师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海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区城西大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兴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大明,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报。委托代理人李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全诉被告徐国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连云港海连物流有限公司、李庆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全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文全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