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刘国祥,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住涟水县涟城镇常青东大道**号。被执行人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瑞林国际广场新红星美凯龙北门二楼华天装饰。刘国祥与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驰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国祥装饰装修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