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贺炯壁、秦斌与被上诉李文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炯壁,秦斌,李文玉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炯壁,男。委托代理人贺宗玉,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斌,男。委托代理人樊红敏,内乡县马山口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文玉,男。上诉人贺炯壁、秦斌与被上诉李文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内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贺炯壁、秦斌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贺炯壁、秦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贺炯壁、秦斌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炯壁、秦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上诉人秦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