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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贺炯壁、秦斌与被上诉李文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炯壁,秦斌,李文玉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炯壁,男。委托代理人贺宗玉,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斌,男。委托代理人樊红敏,内乡县马山口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文玉,男。上诉人贺炯壁、秦斌与被上诉李文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内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贺炯壁、秦斌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贺炯壁、秦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贺炯壁、秦斌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炯壁、秦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上诉人秦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