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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执民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正平,郑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严仙初。被执行人练正平,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庆元县市场路3号农行宿舍。被执行人郑建芬,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庆元县市场路3号农行宿舍。,庆元县人民法院的(2014)丽庆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严仙初与练正平、郑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除去已被本院查封、拍卖的房产,被执行人练正平、郑建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练正平、郑建芬尚欠申请执行人严仙初纠纷款27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1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