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罗某某,女,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委托代理人钟政源,泸县喻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红 更多数据: